过期食品处理“看心情”?消费者受害可十倍索赔
http://news.qm120.com2011-04-21 14:02:39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上周是白馒头,这周是黄馒头,这就是重生啊!
“染色馒头”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继冠生园“月饼重生”之后,“染色馒头”事件再次折射了过期食品处理监管漏洞。据悉,上海市将出台针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规则。
过期食品处理“看心情”
我国法律对于过期食品的去向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仅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这种不清晰的界限加上监管不力,导致了过期食品处理长期处在混乱状态。
据了解,大部分商场和超市通过协议退货的形式,把过期或者临近过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企业,这就给生产企业将过期产品重新用于原料再生产留下了可乘之机。
在收到过期食品后,有的生产企业使用专门的环保焚化炉将过期产品进行烧毁,但成本较高且存在烧毁后的垃圾处理问题;有的企业将过期食品粉碎做饲料或者直接当垃圾扔掉,也存在霉变饲料或污染环境的可能;个别不良企业经过隐藏、更换日期或者作为原材料将过期食品二次加工后重新上市。
消费者受害可十倍索赔
销售过期食品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不论购买者还是食用者,因过期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都可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赔偿损失。同时,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权利,这是针对食品经营的特别重要性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责任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有所区别的: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因为通常情况下该行为是生产者故意为之,不可能对此完全不知情。
而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因为对于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专业问题,销售者在进货时只能从食品标识等形式上进行审查,如果销售者无法得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