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对地沟油不起作用
李京华 涂铭
http://news.qm120.com2011-10-12 16:51:31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法律对生产企业进行管理上的规范,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对生产企业的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主动监管行为,毕竟,司法救济的滞后性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在执法过程中,界定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并非易事,要拿捏好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权之间的平衡,更是考验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就地沟油屡禁不止的现象来说,一方面,处罚标准过低是导致违法成本低廉的主要原因之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地沟油检测标准的不完善是执法部门难以掌握执法尺度的因素之一。
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相信有关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将会不断完善。
消费者的官司不好打
单就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有法可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然而,在消费者的之路上,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成了拦路虎。
首先,地沟油的使用范围太广,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的情况,购买地沟油用于烹饪的餐馆、饭店无法统计,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次数很多,消费者极有可能在多家餐馆就餐时都遭遇到地沟油,因此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
其次,地沟油对人体的伤害并非显而易见,消费者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十分困难。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损害后果作为要件。而地沟油对人们健康的伤害并非一蹴而就,甚至多年之内无法显现,因此消费者在无法证明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实属不易。
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法》,指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从而开始加强对流通环节中的食用油监管。需要指出的是,对地沟油的围剿不仅需要职能部门的积极行动,消费者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和举报的权利,配合职能部门的监管行动,才能全方面、无死角地铲除餐桌上的地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