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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法的详细内容

http://news.qm120.com2010-07-19 13:32:59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严禁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

  第八条

  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必要的设备、器材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报请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收容教育第二章

  入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的;

  (五)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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