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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法的详细内容

http://news.qm120.com2010-07-19 13:32:59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四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经所长批准,可以住院治疗,并应当派民警值班看护,严防发生脱逃、自杀等事故。

  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患有传染病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

  第四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开展劳动生产的收入,应当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劳动生产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设置帐目,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来往信件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收发。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物品。

  第四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一般情况下,每月可探访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人。

  其他人员、国外、境外亲属要求会见的,须经收容教育所所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会见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经收容教育所查验登记。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四十九条

  会见须在会见室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会见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可责令停止会见。

  第五十条

  捎带或者邮寄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物品,须经收容教育所检查、登记后交本人。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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