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法的详细内容
http://news.qm120.com2010-07-19 13:32:59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其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准明》、《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担保人保证书》、《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在所期间表现情况(奖惩及学习情况等)记录、《收容教育人员出所鉴定表》、《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将《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鉴定》、《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收容教育人员财物处理登记表》归入其档案。
收容教育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办案机关查阅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并经所长批准。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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