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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明显落后于食品安全法

http://news.qm120.com2010-09-21 13:42:1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建平

  【 对话动机】

  20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整整1年之际,相关机构对全国12个城市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在社会治安等11项安全问题调查问答中,食品安全以72%的比例成为被调查对象“最担心”的安全问题。

  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制日报》记者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卢建平,就如何构建严密的法律保护网以有效保护食品安全,以应对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惩治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展开了 对话。

  对话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了两个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犯罪,这两个条文成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基础

  记者:网上有这样一个段子,说“中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猪肉中认识了盐酸克仑特罗;从奶粉中认识了三聚氰胺;从小龙虾中认识了洗虾粉……”这个段子说明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有不少人认为,此次“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正是响应群众的呼声,加大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但是,大多数群众并不清楚在我国刑法中有哪些条文涉及食品安全,请您做个介绍。

  卢建平:中国有句古话“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更关乎经济安全和国家形象。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了两个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条文成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基础。

  记者:如果要对上述两个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罪名进行分辨,您认为主要区别在哪里呢?

  卢建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就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记者:针对上述两项犯罪,刑法有什么样的惩处规定?

  卢建平: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不同,分为3档: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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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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