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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明显落后于食品安全法

http://news.qm120.com2010-09-21 13:42:19 来源:全民健康网

  记者:还有其他什么样的建议?

  卢建平:还有就是要适当增加过失的食品安全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不履行食品安全法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并不能根据这些罪名进行处罚。比较恰当的做法是放松对这些罪名在主观方面的要求,规定过失行为也能构成以上罪名。

  最后是适当提高有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特别是要消除刑罚低于行政处罚的现象。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均要设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并要全面提高罚金刑的金额,最低不能低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罚款额度,以体现出刑罚是维护食品安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记者:在即将结束这次访谈时,请您做个最后的归纳。

  卢建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针对当前突出的食品安全犯罪情势,司法机关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好用足现有刑法武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形象的食品犯罪依法予以严惩,不使严重危害社会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从而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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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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