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明显落后于食品安全法
http://news.qm120.com2010-09-21 13:42:1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也分为3个档次: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除上述两个直接的罪名以外,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还有那些规定?
卢建平: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当然还有很多,现在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三鹿奶粉”系列案件中有好几名被告人就是依此罪名被判处死刑的。
在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已经明显落后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记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之后,您如何看待刑法在惩治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时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关系?
卢建平: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更深层次的思考,因为“安全”显然比“卫生”具有更深的含义和更高的要求。考虑到刑法作为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构建严密法律保护网以有效保护食品安全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相关规定的协调完善,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一致性。
记者:从专业角度分析,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相关规定衔接后都涉及到哪些罪名?
卢建平: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5组罪名:一是生产经营类罪名,即在具备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和条件时构成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非法经营罪,即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三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即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提供虚明文件罪,即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提供虚明文件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虚假广告罪,即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