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拟消“强拆”成最大亮点
http://news.qm120.com2010-12-16 09:13:04 来源:全民健康网
●二稿回应
二稿在说明中指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二稿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七类情形之一(具体见上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稿同时强调,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新华社:公共利益界定 第二稿还是比较宽泛
据新华社电 专家称,公共利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内涵是不同的。新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宽泛,这是出于对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考虑。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7类公共利益情形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键词2、补偿标准
补偿金不低于公告之日市价
●前期声音
拆迁补偿谈不拢,一直是拆迁中最棘手的问题,首次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万多条意见。关于补偿标准,一稿这样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虽然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很多老百姓认为,“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因此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另外,“市场价格”也是个宽泛的概念,房子一天一个价,到底按照什么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才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