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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立法要消除“二元化”

http://news.qm120.com2009-09-01 09:30:03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社会万象

  本报记者 徐晓宁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草案)》后,由于草案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今后调解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一直受到业内及法学界人士的关注。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因法律赔偿、鉴定存在“二元化”标准,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则依据《民法通则》进行处理,加大了医患矛盾处理的难度。据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不仅要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也要消除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处理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但医疗服务具有高风险、未知性强等特点,医疗侵权立法如何在具体规定上有效地规范医疗行为,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医疗侵权立法不能忽略行业特点

  ■ 陈 甦: 技术性问题立法须慎重

  要调整好医患关系,除依法规范医疗行为外,更应倡导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行业有序竞争的氛围和环境。在目前情况下,用法律手段调整医患关系是不得已的做法。因为,完全依赖法律手段调整好医患关系难度很大,如果法律规定过于严厉,尤其是当法律涉及行业的生存发展时,行业整体都会采取应对措施,导致严重的保护性医疗现状。如果立法者对医学不理解,可能会对立法产生影响。

  目前的问题正在于此。如司法实践中把误诊当做侵权处理就是不对的。尽管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如果法律认定误诊会耽误治疗而给患者带来损害,进而认定医务人员出现误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基于生活表象所作出的不符合科学逻辑和法律逻辑的错误观念。

  法院判决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案例的动机是要约束医疗行为,但结合医学的特点进行分析,会发现仅以医院出现误诊就有错误为前提,并不能得出医院必须担责的法律结论,需要区分误诊行为是医学过错还是法律过错。医学范畴内的误诊只能依赖医学的方法消除,法律只能消除非医学原因导致的误诊。如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但这只是极少数。这也就是说,单纯的误诊结果不是法律归责的依据,法律不能对即使很尽责也不能避免误诊的医务人员予以归责,否则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公平性。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应纠正或消除这一观念。

  ■ 洪冬英: 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应多元化

  侵权责任法草案涉及过错推定原则,本意是要与民法的规则接轨,同时出于医患之间信息不平衡的现实考虑。但医疗侵权诉讼是复杂多变的,侵权责任法应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采用多元化、复合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合理解决患者的法律救济和医院利益平衡等问题。

  我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以过错原则为基本,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确立高度盖然性的分配标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超过50%的盖然性证明度即可。高度盖然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另外,可采用疫学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或间接反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前者是用医学流行病学的原理认定因果关系。这种理论改变了以往就诉讼中具体个体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而转以民众的率为参照,只要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率之间的随动关系,即为完成了证明责任。后者当主要事实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从反方向证明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

  ■ 刘 鑫: 过错推定原则应限定范围

  侵权责任法主要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但哪些情况适用过错推定,也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太过严厉,既让医院举证过错,也要举证因果关系。而国外的推定原则只需举证其中一项。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适用大范围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应明确限定其使用的范围。

  实际上,医院举证更便利的是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或同行的标准、规范。过错推定应基于专家对事实的推定能力,侵权法应该明确,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证明过错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就应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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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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