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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立法要消除“二元化”

http://news.qm120.com2009-09-01 09:30:03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社会万象



  定义医疗损害概念应准确

  ■ 杜 涛: 准确把握医疗侵权损害的内涵

  此次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要把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二元化”问题消除掉,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统一赔偿标准和内容。

  合理确定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是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很多诊疗活动本身即具有创伤性,对于医疗损害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国外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例。根据诊疗活动未知性、特异性等特点,解决医疗纠纷也不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以过错推定原则,将有可能助长保守治疗、过度检查等,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和维护患者权益,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我认为,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是唯结果论。对于责任心不到位造成损害和纯属于医疗技术运用的问题应当有所区别。对前者要有力遏止,而对技术性的东西也要合理地予以保护。总之,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以诊疗行为的结果如何为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依照产品质量法,这里的“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即不合常理,大多数使用者都预料不到危险,而不包括药品的副作用,也不包括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我认为,规定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患者寻求救济提供便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患者先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可以考虑让医院要求与生产者共同解决纠纷。

  ■ 王北京:医疗事故概念更能体现医疗服务的特点

  比较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医疗事故”更能代表医疗行业或者临床医学的特殊性即高风险性,何况对医疗损害至今没有明确的权威性说法或法律界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医疗损害的提法,而且这种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并无不同。所以,医疗侵权立法应有明确的界定,否则会有问题。

  其一,容易混淆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侵权行为与非法行医造成的侵权行为,会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医疗损害按同一性质的问题处理。其二,医疗损害在法理上应当包括全部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其外延大大超出了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比较而言,医疗事故定义的仅仅是人身权中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充分体现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和特殊性。而医疗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害,如医务人员因疏忽抱错婴儿造成的亲权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固有的高风险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要对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范围严格加以限定,既要从性质上排除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也要从加害人主观过错形态上排除主观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还应从损害后果上排除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由此看,真正因医疗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是非常集中的,而侵权责任法草案定位的医疗损害太宽泛了,而且将其称为医疗损害是否科学仍需要研究。

  侵权责任法究竟把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还是一般侵权,目的应该很明确。如果作为一般权适用一个法律进行调整,搞医疗损害侵权就没有实际意义。草案既然把医疗损害单独列为一章,表示是按照特殊侵权来对待的,那就应该明确其特殊性表现在哪里,明确哪些是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行为。否则,基于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务人员的技术掌握程度以及不知或不可知的行为等,很难达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 陈 甦:法律规定医疗损害不宜太细

  侵权责任法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内涵,需要立法部门认真进行研究。我认为,法律对医疗损害的规定不宜太细,只对严重的损害行为作出规定即可。医学是不断发展的,法律规范应顺应其发展的趋势。如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属于医疗过错行为”是可以的,但规定“违反诊疗规范”也是过错行为就不符合医学实际了。因为,真正的医学进步恰恰是打破常规,而打破常规有没有医学的理由,要由医学专家作出判断。任何诊疗规范都要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断完善,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定义应尽可能周严。

  ■ 王 岳:明确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概念应有所区分,因为后者比前者的外延大得多,不仅包括过失过错,也包括故意过错。侵权法草案规定医疗损害的范畴时,应把医疗事故的界定与医疗损害分开。前者主要是产生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外延宜小不宜大,且应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对于技术性事故原则上不应追究行政责任。医疗损害的概念主要是给予患者人身损害以民事上的经济救济,其外延宜大不宜小。毕竟,一个医生一生不出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医生发生技术差错往往会在其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发生。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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