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子买了4500元鸡块 是想“10倍索赔”
http://news.qm120.com2010-09-10 09:37:0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庭审:“现做现卖”原来不要求检验
在法庭审理中,常先生主张超市销售的熟肉制品未经卫生监督机构检验,依《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生产经营。超市方则认为,他所买的食品是现做现卖的熟食,不属“检验的肉类制品”。超市还提供了三份相关证据,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超市有熟食销售资格;二是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超市经营熟食制品的区域卫生状况合格;三是超市购进生肉及肉类制品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出台没多久,承办法官也是第一次接手“十倍赔偿”的诉讼。慎重起见,办案法官专门前往苏州市相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人员称,对现做现卖的熟食,只要有许可证,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即可经营。另因现做现卖的食品一般保质期较短,而检验的周期均长于食品保质期,所以,国家对于现做现卖的食品没有强制要求检验,但对于原料则必须经检验合格。
败诉:买了4500元鸡块告肯德基也撤诉
2009年12月,相城区法院依据超市提供的三份证据以及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认定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与大润发超市的“10倍赔偿”诉讼期间,常先生还在相城区的肯德基餐厅购买了近4500元的上块等食品,并以同样理由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在得知前案两审败诉后,他只好选择了撤诉。
法官说法 误读新法了
承办法官向记者解释说,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未经检验或是否合格,应当由食品卫生职能部门作出认定,由常先生进行举证。常先生未能举证,又不能证明商家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后果,故起诉和上诉均被驳回。
法官解释:“常先生购买食品明显超出了自己的正常消费,有无理索赔倾向,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中,并未对现做现卖的熟食与有包装且保质期较长的食品等进行区分,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对消费者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原告是误读了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