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资讯
  • 医院
热门推荐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万象 >> 正文

男子“婚内”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

http://news.qm120.com2010-12-07 11:09:00 来源:全民健康网

  判决:丈夫不应成主体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风俗,丈夫不应成为罪的主体。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罪。

  婚内案先例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网友关心话题
{/cms:sho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