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设备合作”弊大于利
http://news.qm120.com2009-07-02 10:25:55 来源:全民健康网
由此看,在“设备合作”这种经营模式中,由于合作各方的逐利欲望,设备的过度使用是必然的。在医疗安全与经济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医院往往会抱着一种“应该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将医疗安全搁置其后。
当然,医院只要自筹经费,其经营管理无疑要具有逐利动机。与“设备合作”相比,尽管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引进设备,也会造成过度使用的现象,但由于银行等债权人不参与医院的经营活动,所获的收益是固定的,不会怂恿或诱使医务人员对设备进行过度使用。卫生部之所以三令五申禁止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营利性“科室”、“项目”和“病区”,而对公立医院贷款或融资租赁却未做任何干涉,动机恐怕就在于此。
有效监管时机尚未成熟
有医院院长提出,在公立医院融资面临种种困难的今天,允许公立医院进行股权融资,只要进行有效监管,就可以抑制医院出现过度的逐利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思路现阶段是不可行的,因为制度设计和操作的条件都不具备。
首先,股权筹资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出资者直接参与医院经营,合作各方的逐利欲望会直接侵害患者的利益,而目前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力量显然是难以胜任的。
以宿州眼球事件为例,如果允许设备合作,为了有效控制过度使用白内障超声乳化仪,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至少应能保证微创手术器械每使用一次均按相关消毒规范进行严格消毒,同时仔细甄别每个患者是否具有适应症。然而,对于医疗机构大检查和大治疗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一直都是既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也缺乏相应的监管人力资源,特别是针对极为复杂的医疗服务设计有效的监管措施难度很大,现有的条件并不成熟。
国外的经验教训值得汲取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医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加强监管,以期实现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目标。欧洲在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融资举措是英国的“私人融资方案”(PFI),即政府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负责医院基础设施设计、建造、资金筹集及该设施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医院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从其收入中按照约定向承包商支付一笔固定费用。其实质属于债权融资,因为承包商并未成为医院设施建设的股东,不管医院盈亏与否,承包商的收入是固定的,与医院之间并非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
尽管如此,PFI仍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PFI中合同安排复杂,政府在医院设施设计、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经验、技巧均不如承包商,造成基础设施虽大多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但质量往往不尽如人意。
由此看,尽管我国公立医院迫切需要一种成本低、风险小且又不对其公益性造成不良影响的融资方式,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充分考虑政府的实际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