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问题:违规违法大不同
崔芳
http://news.qm120.com2010-08-30 14:06:57 来源:全民健康网
非法行医:行政司法认定不尽相同
“有时,病历由临床医学生书写,即使有上级医生认可签字,患方仍认为这些人属于‘非法行医’,不认可病历。有时,书写病历的经治医生是从外院来的进修医生,患方也据此不认可病历。”郑雪倩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到底这些人员属不属于‘非法行医’?他们书写的病历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郑雪倩再次发问。
来自医院的代表认为,病历的书写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由有资质的医师认可签名。这两种情况应该完全合法、合规。
“即使是已经拿到医师资格证而未获执业证书的试用期医务人员独立诊疗、书写病历,那也是医疗机构违规操作,与非法行医有本质不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特说,“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才可认定为非法行医。大家所谈的上述行为都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要件。”
陈特认为这里有一个“历史遗留问题”。“2004年,卫生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时,将虽然取得医师资格证但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行政违规行为也纳入严打之列,使得患者误以为只要不是‘两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俱全,都是非法行医。而且,‘非法行医’这类问题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主要考虑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行政违规,而主要看其医疗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即是否具备医疗损害行为要件。”陈特说。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代表认为,患者诉的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法人替代责任。只要医疗机构有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合法资质就不应当算违法。这一说法得到与会法官认同。
对于患者提出的“非法行医”问题,与会司法鉴定机构代表建议法院告知患者,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并不是民事审理的范围。如果患者坚持,法院可以暂时中止审理案件,等待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即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机构确存在行政违规行为,法院还需要针对违规行为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关、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相应的鉴定,以明确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