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之困 质疑仍然屡见不鲜
刘 静
http://news.qm120.com2009-07-09 17:11:28 来源:全民健康网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谈及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时感叹,“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那么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监管体制是否有明显突破?对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一语定调:“《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的遗憾。”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李直言,“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除了多头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病,国内著名打假专家方舟子则提出了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的问题。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
他表示,防止不良企业欺骗、危害公众,本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却是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互相扯皮,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有的部门说人手不够,所以只能做到被媒体曝光才进行“被动执法”,但实际上往往连被动执法都做不到,越是大型的企业,越容易得到监管部门的保护,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也就不了了之。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但方舟子对这个部门发挥的作用并不看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会管重大的突发事件,不太可能监管日常的事件。而且,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己也监管不到位怎么办?谁来管它?靠自上而下的问责是不会很有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统一标准的制定之难
陈君石在谈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时提到,“两套食品国家标准”是造成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的主要原因。他说,“我们是世界上惟一一个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这两套标准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同时实施两套标准的害处不容置疑,比如同样规定的铅含量,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一样,在同样的食品里面安全标准含量不一样,两个监督员都跑到同一个企业检查同一个产品,执行的却是不同的标准。有的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合格,按照那个标准就不合格了。
然而,除却两套国家标准的“平行打架”,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还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林业(LY)、农业(NY)、商检(SN)、商业(SB)、供销(CH)、轻工(QB)等,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在所难免。
针对这些情况,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对于“统一标准”这件事,业界人士都认为“任务繁重,过程艰巨”。
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所长刘文说,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一个标准—蔬菜类。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中国只有100多项。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说,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因为科技发展快,标准也随之更新。而包括食品在内的中国技术标准更新速度较慢,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更为缺乏。如目前20000项国家标准中,其中700多项属于“服役”超过10年而未变。
而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制定,完成时间也似乎“遥遥无期”。据了解,一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时间较长。先是基础研究,再做流行病学的调查,这涉及到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而这一块,我们才刚刚起步,十一五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将是重点。”一位农业专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