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假冒食品仍是防控重点
http://news.qm120.com2010-02-04 09:21:09 来源:全民健康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汪璐 实习生陈文扬 通讯员吴世民 詹清贵
昨日,襄樊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针对节前市场,该局展开检查,并对不法行为进行严打。2009年11月下旬到目前,共检查经营户21840户,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121件,涉案金额319.58余万元,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3大类。
其中,食品安全类622件,假冒伪劣类395件,虚假广告类104件,调解消费纠纷760件,为消费者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食品安全类
案例1:2009年12月,南漳县工商局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的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括江中游麻辣鱼干59袋、陈记佳牌怪味豆酥65克装1袋、无预包装的食品28袋。
处罚措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预包装的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2:2010年1月5日,保康县某超市销售的羊肉串、羊肉丸、岭南土鸡、虾仁、小黄鱼等7个品种的食品均超出保质期,并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鸡胸肉。
处罚措施: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超出保质期和无生产日期食品,没收超出保质期和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2.9万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9章第85条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假冒伪劣类
案例1:2009年11月25日,老河口市李楼镇付某,从一上门推销商手中,购进冒牌“金龙鱼”食用调和油12件,货值2218元,对外销售。
处罚措施: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冒牌“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罚款2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