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假冒食品仍是防控重点
http://news.qm120.com2010-02-04 09:21:09 来源:全民健康网
案例2:2009年12月22日,洪某在襄城区民主路销售包装标注为“演义金钻、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等字样的白酒20箱,货值2100元。经鉴定,为假冒演义酒。
处罚措施: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冒牌演义金钻白酒20箱,罚款6300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7章第52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3:2009年9月10日,董某购进标注为“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养分48%的复合肥料3吨,购进价1180元/吨,销售价160元/吨,货值金额5600元;购进标注为“美国万帮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养分48%复合肥料1.15吨,购价1180元/吨,销售价1600元/吨,货值金额1840元。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措施: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不合格复合肥4.65吨,罚款5952元。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5章第49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类
案例1:2009年,襄樊某医院先后在市区媒体、公交站台和乡镇公交车身上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医疗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作证明,宣传诊疗效果和医疗技术,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定范围。
处罚措施: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案例2:日前,仲某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枣阳市前进路泰尔美建材超市门前制作并发布彩拱门户外广告,内容为:“热烈庆祝某建材超市全国连锁店枣阳八方店隆重开业”,收取广告主广告费150元。
处罚措施: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元。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