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中添尿素和激素是否违法?
李晓芬
http://news.qm120.com2011-05-12 11:13:04 来源:全民健康网
豆芽中添加尿素和植物激素,是否违法?各方说法差别甚大。
据公开报道,沈阳市农委法规处杨宏称,“生产豆芽过程中是不允许使用任何添加剂的”。南京市蔬菜研究所一位研究人员认为,“无根剂是食用无根剂,是允许用的,但是不能过量。尿素应该是不能用的,激素之类的添加也是不能用的。”更有意思的是,2009年武汉市洪山区夜查无证小作坊,作坊老板拿出一份《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的文件称,“在豆芽制发过程中,适当添加农药等催化剂并不违规。”
南方农村报记者查询大量的标准和法规了解到,各地对豆芽属于农产品还是食品的定位不统一,导致监管无所适从。
食品还是农产品?
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难以判定豆芽是农产品还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该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沈阳农委部门由此判断,“豆芽菜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一位从事蔬菜加工人士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但随着豆芽自动化生产发展,生豆芽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产种植。
尽管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有关食品分类的规定中,并没有将豆芽纳入豆制品。但有地方规定却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宁波市早在2003年制订的《宁波市豆类制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就将豆芽制品归入豆制品管理。
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的专家都支持将豆芽作为农产品。广东省农科院质标中心检测室主任、研究员邓义才表示,虽没有明确划分,但个人认为生豆芽只是在室内进行地不同的种植方式,属于农产品。一位参与制定《豆芽卫生标准》的芽菜专家表示认同。
归哪个部门监管?
4月21日,沈阳警方查获“毒豆芽”40吨,对12名非法加工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沈阳市打假办还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会上,沈阳市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均称“不归我管”。工商部门表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无照经营的行为不能一概以“无照经营”处罚。同时,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局负责,而不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表示,豆芽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比较合适;农委部门认为,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可见,有关豆芽的属性定位直接关系到监管。目前,记者能查询到的国家层面相关规定仅为,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答复卫生部《关于请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函》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豆芽的制发属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这也是2009年武汉市洪山区夜查无证小作坊,作坊老板称“在豆芽制发过程中,适当添加农药等催化剂并不违规”时拿出的证据。
添加尿素激素不违法?
豆芽在生产中普遍添加尿素、植物激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和杀菌剂(福美双和恩诺沙星)等三类物质。
在上述芽菜专家看来,用大豆或绿豆不添加任何物质是可以生产出豆芽的,但整齐度、外观、产量都没有保障,“添加尿素和激素不算违法,关键是量和度的把控,不能滥用。”
查询相关国标和地方标准了解到,如果豆芽作为豆制品的食品,那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尿素、6-苄基腺嘌呤属于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但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而赤霉素、福美双和恩诺沙星等都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根据《食品法》可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最高罚款10万元等处罚。
但在四川省《豆芽》(DB51/T1061-2010)、北京市《豆芽安全卫生要求》(DB11/377-2006)、青岛市《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DB3702/T090-2006)等地方标准中,限定了铅、无机砷、总汞、镉、亚硫酸盐、亚盐、百菌清、多菌灵、2,4-D、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最大残留量。上述芽菜专家表示,这些地方是允许部分杀菌剂、植物激素在限量下添加,但是国家豆芽标准并没有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贸易壁垒,所以国标没有地方标准严”。
该专家建议,卫生、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应该出面协调,包括对豆芽的定性,国标的完善,还要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否则像北京,即便是有了标准也没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