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news.qm120.com2010-02-24 13:13:57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工作,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用药,提供各项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尊重病人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临床应用办法,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等合理应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第十八条 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病人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对处方和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收集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信息,建立临床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干预,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和超常预警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救治病人,做好观察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病房(区)在药学部门指导下加强药品的保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医院制剂配制或药品采购、调剂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购入药品。
《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调整药品采购计划应当经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经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品,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购用、调剂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