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稿公布(全文)
http://news.qm120.com2010-12-30 09:28:33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生乳和乳制品。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复原乳或者其他仅经过杀菌过程的液体乳)加工而成的食品。乳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种类: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