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稿公布(全文)
http://news.qm120.com2010-12-30 09:28:33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四)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提交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提供卫生部的进口许可证明文件;
(六)涉及有保健功能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七)首次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及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提供允许在生产国(地区)销售的官方证明。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用于制造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半成品及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半成品的感官要求、原料要求及安全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其加工成品所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卫生部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将乳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预包装乳品标签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十六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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