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稿公布(全文)
http://news.qm120.com2010-12-30 09:28:33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三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档案,保证追溯有效性。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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