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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稿公布(全文)

http://news.qm120.com2010-12-30 09:28:33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二十六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国家鼓励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出口婴幼儿乳粉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HACCP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建立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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