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稿公布(全文)
http://news.qm120.com2010-12-30 09:28:33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依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五)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根据进口方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