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案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折射医患关系恶化
http://news.qm120.com2010-05-04 10:19:49 来源:全民健康网
胜负鉴定
显然,判断北大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太多的医学专业知识。因此,来自专业机构的鉴定,将是法庭裁判的重要依据。而“非法行医”的认定,成了左右鉴定结果的一个重要筹码。
在一审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得出的意见是,北大医院对熊卓为采取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存在质疑,未能早期发现血栓形成,出现栓塞时未有效处理,抢救过程导致心、肝破裂,上述医疗过失与熊卓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北京市一中院对该鉴定结果予以采信,北大医院因此败诉。
在二审中,北大医院的代理人多次要求,应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对此案的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强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而卓小勤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理应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回避。而且,北大医院认为,进行司法鉴定的专家只有八天骨科实习经历,这样的临床经验无法对脊柱手术的医疗过程进行正确判断。
对此,王等人坚持认为,由于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此案的鉴定,已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畴。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二元鉴定”体制,是中国医疗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巨大矛盾。由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成员皆为医学专家,专业性非常可靠,但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受到不少质疑。例如,医学会与医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以保证其中立;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果集体负责,无法追究鉴定者个人的责任;鉴定者往往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因此,侵权责任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便在其论著中称,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垄断经营”。
从客观上看,王如此强调“非法行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规避医疗事故鉴定的效果。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内容没有死亡赔偿金,一般的民事侵权则有死亡赔偿金,这也是不可忽视的考量。
不过,王并未对现有赔偿结果表示满意。他认为,法院未按照澳大利亚、新加坡的生活水平计算赔偿金,“是不对的”,他也可能继续申诉。他亦不排除继续追究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罪或渎职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