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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案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折射医患关系恶化

http://news.qm120.com2010-05-04 10:19:49 来源:全民健康网

  “行医资格”之惑

  北大医院究竟有没有“非法行医”,这一判断对于王至关重要。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在判决书中正式认定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并表示“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关联”。显然,法院规避了这一敏感问题的认定。

  但王仍按照自己的解读认为,判决书中暗含了对“非法行医”的认定。原因之一就是法院驳回了北大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如果不是‘非法行医’,为什么要驳回医疗事故鉴定?”

  事实上,对于“非法行医”的认定,恰恰让北大医院在这起案件中有苦难言。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国的医学生在毕业之后,要先经过一年的试用期,才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此后,还要进行注册,确定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北大医院内分泌科主任郭晓蕙的理解,《医师资格证书》代表“你的水平”,《医师执业证书》则代表“有人雇你”或者“可以个人开业”。严格地说,只有两证齐全,才真正具有符合法律意义的行医资格。

  对于三位被指控“非法行医”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在案件当中难言的尴尬正与上述规定有关。三人当中的于峥嵘曾多次为熊卓为的医嘱单、病历等多份文书签名。他1997年至2005年7月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就读本科生及硕士。早在2005年底,他就拿到了《医师资格证书》,但其执业医生注册日期是在2006年5月25日。也就是说,在治疗熊卓为期间,于峥嵘正好处于有医师资格、但并未完成注册的“过渡期”。另外两人肖建涛和段鸿洲获得执业资格的日期,也在熊卓为死亡之后。

  事实上,现在大量医院的实践均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发生冲突。大量处于实习期的医学院毕业生,严格说来其身份均难以符合上述要求。不过,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医学毕业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

  由于此前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大谈“学生行医”,北大医院辩解称,于峥嵘和肖建涛当时已经分别是医学硕士毕业和医学博士毕业,“而不是什么学生”。段鸿洲当时也已获得医学学士学位,正以研究生的身份参加正规的住院医师培训。于峥嵘更强调,自己的诊疗活动都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的。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2009年11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被问及此事时,未直接对北大医院的行为给予定性,只是表示对于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很遗憾”。他称,临床实践是培养医师的重要步骤,媒体应与卫生部门多沟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低级错误”。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贞则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法规条文,北大医院确有非法行医之嫌。但此前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打击的“非法行医”,是那些黑诊所、民间游医或者承包大医院科室等方式的“非法行医”,而非实习期间的医学毕业生。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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